在我国宪法中,诸多条款内容是与统一战线紧密相关的。小编注意到,相信大伙也已看到,在新华社受权昨天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一些关于统一战线的内容表述发生了变化。
除了将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表述,由“平等、团结、互助””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等内容外,最重要的一处,是对爱国统一战线概念和性质表述的改变。
《建议》第二点提出,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修改为▽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一修改建议,把“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进爱国统一战线概念,虽只是加11个字的小改动,对统一战线却是一个大变化。
为何这么说?因为它是对新时代统一战线内部构成的拓展,更是对新时代统一战线性质的发展,涉及的都是关乎统一战线根本的大问题。
不同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和内部构成是不同的。援引中央统战部编著的关于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解答一书资料,其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22年提出建立统一战线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统一战线一直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的联盟。
第二阶段
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我国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中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知识分子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统一战线成为工人、农民两个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政治联盟。
第三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根据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阶级关系状况的重大变化,提出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已经发展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的最广泛联盟。
第四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队伍不断扩大、整体素质普遍提高,广大农民日益成为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特别是出现了大量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新的社会阶层,他们无论从人数上还是从实力上看,都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写入《宪法修正案》,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至此,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内部构成,已由“三者”进一步发展为“四者”。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2015年中共中央颁发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把“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进爱国统一战线性质,明确“统一战线是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4日下午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上强调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据此而言,按照中共中央这次修宪建议,在宪法中把“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进统一战线性质,将是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对统一战线内部构成和性质发展的权威阐述和最高确认。
作为统战工作者,我们该做的应是,以此次修宪为契机,充分认识修宪建议对爱国统一战线概念的拓展,正确把握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把热爱祖国、并愿意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而奋斗的海内外中华儿女团结起来,为共圆中国梦提供广泛持久强大的力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