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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发布时间: 2017-08-19 09:24:04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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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立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围绕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从思想理论上作出深刻回答,从顶层设计上作出战略部署,从改革实践上着力全面推进,开启了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新征程。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

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就是一部治国理政的制度体制、方略方式等的创造史、选择史和实践史。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人民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选择并实施自己的治国基本方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治国理政的新路?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开始了全国范围的治国理政。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党治国理政开始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但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刻教训,提出必须加强法治,从而把治国理政纳入法治轨道。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赋予了依法治国在党治国理政事业中的根本性、主导性和制度性的战略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发挥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通过全面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专门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并形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把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质特征

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本质上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根本保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体,同时也是治国理政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决定了党治理国家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充分体现了人民在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根本作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幸福生活,这是党治国理政的内在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在我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把亿万人民动员和组织起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才能充分享有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含义

在国家治理可以采用的多种方略和方式中,如道德建设、依法治国、经济和行政手段、思想教育、纪律规章、乡规民约等,依法治国是首选的、基本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主导的、基本的治国方式。

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不排斥政治领导、组织保障、方针政策指导、发动依靠群众、思想政治教育等,而是强调在诸种方略共治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依法治国是基本的、表现为国家意志和制度化安排的主要治国方略;把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不排斥道德、纪律、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乡规民约等方式方法的作用,而是强调应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经济、行政、纪律、规约等规范手段,形成由多种方式方法共同构成的综合治理体系,其中法治是基本的、主要的治国方式。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法治不是万能的,依法治国不能包打天下,但没有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万万不能的。我们既要防止法治万能主义,也要警惕法治虚无主义。

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表明我们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这就从治国理政的道路和方略上排除了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多党制和“宪政民主”的可能性,否定了封建专制独裁和人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核心功能

对于党和国家事业而言,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构建法治秩序,提供法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需要用好法治这个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对于公权力而言,依法治国就是要管住“关键少数”,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权力腐败归根结底是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权力异化,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对人权的最大侵害、对执政党权威的最大损害,因此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权,必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依法治国要依法治权,更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领导干部自身及其权力的运用必须接受法律约束,自觉依法办事、守法用法。

对于全体人民而言,依法治国就是要切实尊重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民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的宪法化法律化表现形式,是人民幸福、人民利益、人民尊严的具体化和法治化。对每个公民来说,幸福的根本体现,就是每项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得到切实尊重和有效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李林系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

(责编: 吴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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